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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诸暨市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5334号 原告:高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诸暨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负责人:朱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诸暨市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