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342号

申请执行人: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75442642。

法定代表人:魏孝裕。

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5706865。

法定代表人:吴杰锋。

被执行人:蔡纪苗,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蔡纪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9)浙0281民初7300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协议第五条约定:若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蔡纪苗工期逾期或未按期向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资料,则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蔡纪苗自逾期之日起共同向被告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日的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对向住建局提交资料等事实存在争议,本案的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浩梁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叶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