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异168号
申请人:慈溪市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政通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6AYJ8Y。
法定代表人:冯金华。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住。住所地:浙江省**市舜水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9702XP。
代表人:陈万嵩。
被执行人:**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阳明西路**机构代码:69135911-8。
法定代表人:柳建根。
被执行人:倪倩,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柳建根,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马银芬,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阳明西路**代码:14457068-6。
法定代表人:滕国泉。
被执行人: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锦凤路**:77561539-3。
法定代表人:陆素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支行)与被执行人**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倩、柳建根、马银芬、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竞价交易确认书及付款依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等证据。
经审查,2015年9月16日,招商银行**支行根据(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5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科技金融时报》(2020年5月8日A4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本金余额为13258500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科技金融时报》(2020年7月3日第A3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本金余额为13258500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申请人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
另查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具了竞价交易确认单。
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支行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转让给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舜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倪倩、柳建根、马银芬、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锦春电器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支行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转让给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慈溪慈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建林
审 判 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戚央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