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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恢1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玉兰国际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E06Y33。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24号。组织机构代码:14457068-6。
法定代表人:滕国泉。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陆素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陆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1执恢1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舒琦毅
审判员张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