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3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以**湖东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P3YE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中港路北信用代码9132050673011188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皖0121执保5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2019)皖0121执342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其中的1542302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76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