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吴商初字第0371号
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交通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中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政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水建大楼。
负责人***。
被告费建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政分公司、费建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人民币1820元,由原告吴江市永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