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7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中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301118886。

法定代表人:顾菊龙,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曲解纠纷解决条款,应依法予以驳回。1.双方协议中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非必须,因此上诉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该协议约定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属于约定不明确。2.被上诉人认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法律途径与约定内容明显不符。3.要驳回起诉,必须满足“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条件,案涉协议没有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禁止性约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吴中水利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用文字形式固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否定该约定。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本案应由仲裁委处理,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5月12日签订的《安徽省通信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市级)联合开发协议》第12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享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故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不享有管辖权,吴中水利建筑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法应驳回**中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8元,退还**中;保全费5000元,由**中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约定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该约定唯一确定,**中应按照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叶兆国

书记员鲁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