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辖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14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中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30日生,住如皋市。
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区水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36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中区水利公司上诉称,请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案涉借贷协议签订、履行均在苏州市,被告居住地也在苏州市,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苏州市,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诉讼请求,本案系***基于借贷关系向***和吴中区水利公司主张归还欠款,***作为接收货币一方,选择向其所在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吴中区水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