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本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901号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五泄路北口新源城市燃气管网发展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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