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901号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五泄路北口新源城市燃气管网发展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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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