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913号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五泄路北口新源城市燃气管网发展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