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本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2913号 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东五泄路北口新源城市燃气管网发展有限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仁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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