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兴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与紫蓬路交叉口南艳碧湖花园C号楼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EXWL9B。
法定代表人:梁心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兴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兴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138.57元[其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5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55.17元(以17009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财产保全费1420元、案件执行费247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董纯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