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阳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灏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北矿务局九一〇厂梅孚石油发展公司、淮北阳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603民初683号
原告:上海灏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
法定代表人:汪晓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才,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才,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北矿务局九一〇厂梅孚石油发展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九一〇厂。
法定代表人:付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北阳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童伯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锡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
原告上海灏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泰实业公司)与被告淮北矿务局九一〇厂梅孚石油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梅孚石油公司)、被告淮北阳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机电公司)、被告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灏泰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才、张恒才,被告梅孚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国,被告阳光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被告淮海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锡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灏泰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才、张恒才,被告梅孚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国,被告阳光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被告淮海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灏泰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梅孚石油公司、阳光机电公司、淮海集团公司偿付欠款346624.12元;自起诉日起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损失并要求赔偿。2.诉讼费等由梅孚石油公司、阳光机电公司、淮海集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灏泰实业公司与梅孚石油公司有多年油品买卖关系,至2013年底梅孚石油公司尚欠灏泰实业公司350593.2元。2014年4月,梅孚石油公司未向灏泰实业公司通报将灏泰实业公司名下250000元转给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道庆)。此后催要货款时梅孚石油公司告知灏泰实业公司欠款数字不符,要求灏泰实业公司找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道庆)追要。灏泰实业公司多次找姚道庆,其认可自己取走了灏泰实业公司的货款,姚道庆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宿州市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在梅孚石油公司的246084.92元债权转让给灏泰实业公司。现梅孚石油公司、阳光机电公司被淮海集团公司合并,淮海集团公司应当与阳光机电公司共同承担与梅孚石油公司的债务责任。
梅孚石油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灏泰实业公司对梅孚石油公司的诉请缺少事实依据,要求支付利息缺少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灏泰实业公司对梅孚石油公司的诉求。
阳光机电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灏泰实业公司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阳光机电公司与灏泰实业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及业务关系,并不欠灏泰实业公司款项。阳光机电公司从未和任何人签订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同时也未收到过该方面的通知。灏泰实业公司提供证据显示与阳光机电公司无任何关联性,据此请法庭驳回灏泰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淮海集团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灏泰实业公司将淮海集团公司列为被告无法律依据。淮海集团公司为独立法人与梅孚石油公司无直接关系,与灏泰实业公司无欠款关系。灏泰实业公司提交的合并文件针对梅孚石油公司与阳光机电公司合并系误解,事实是合并的不是梅孚石油公司,而是淮北九一零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梅孚石油公司因需向灏泰实业公司购买石油。2017年,梅孚石油公司向灏泰实业公司出具三栏明细账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上载明累计应付灏泰实业公司账款为100539.2元。2017年9月18日,安顺公司向梅孚石油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上载明截至2017年9月18日,梅孚公司欠款246084.92元。梅孚石油公司在询证函下方“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2017年9月13日,安顺公司向梅孚石油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上载明其将债权246084.92元转让给灏泰实业公司,请梅孚石油公司直接向灏泰实业公司履行。2017年9月21日,灏泰实业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邮寄至阳光机电公司。现因灏泰公司催要上述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6年11月26日,淮海集团公司发布《关于对阳光机电公司和九一零公司实施重组整合的通知》(星辰董秘便﹝2016﹞xxx号),同意以吸收合并方式对阳光机电公司和九一零公司实施重组整合,阳光机电公司作为吸收方继续存续,九一零公司作为被吸收方予以注销。庭审中,淮海集团公司自述上述通知中的九一零公司为淮北九一零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灏泰实业公司提交的梅孚石油公司三栏明细账单、对账询证函、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邮寄单、星辰董秘便﹝2016﹞xxx号文复印件,淮海集团公司提交的淮北九一零腾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当事人在卷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灏泰实业公司提交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实,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灏泰实业公司提交的三栏明细账单能够证明其与梅孚石油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梅孚石油公司未支付灏泰实业公司货款的行为显系违约,应承担给付欠款100539.2元的法律责任。安顺公司将其享有的对梅孚石油公司的债权246084.92元转让给灏泰实业公司并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故安顺公司对梅孚石油公司的债权应由灏泰实业公司享有。梅孚石油公司庭审中称灏泰公司转移债权的行为未通知该公司,故债权转让不成立。但本案经受理后,梅孚石油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收到的本院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材料中包含债权转让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需要有效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故梅孚石油公司关于因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而案涉债权转让不成立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灏泰实业公司主张梅孚石油公司支付欠款346624.12元(100539.2元+246084.92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灏泰公司主张上述欠款损失的问题。灏泰实业公司主张的欠款损失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梅孚石油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材料的时间为2018年2月8日,故本院酌定上述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8日起算,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关于灏泰实业公司主XX光机电公司、淮海集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梅孚石油公司、阳光机电公司、淮海集团公司均系独立法人,涉案合同双方系灏泰实业公司与梅孚石油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灏泰实业公司起诉阳光机电公司、淮海集团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矿务局九一〇厂梅孚石油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海灏泰实业有限公司欠款346624.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上海灏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9元,由淮北矿务局九一〇厂梅孚石油发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娇
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
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艺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