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左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