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左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