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9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