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异237号
申请人: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1709号汇中沁园公建楼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GGTC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城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南路55号东方广场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8693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城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并提供了(2018)鲁01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10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关于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鲁01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1万元。二、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595554.04元;以欠款本金291万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条款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春阳环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4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103执159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鲁0103执15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9)鲁010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济南城汇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另查明,2021年8月6日,甲方(出让人)济南城汇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受让方)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予以书面确认。2021年8月23日济南城汇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济南城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依法让与申请人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济南星钥商贸有限公司为(2018)鲁01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徐计方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