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13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鲁0113执930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2020)鲁0113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二、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0.8%为计算标准向***支付利息,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三、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计3481元,由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宜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计3481元,由***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成功,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先后三次对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查询,未查询到财产线索,通过传统查控,传唤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其反映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产均被冻结查封,无法履行义务,本院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
截止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借款25万元、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既无法提供线索,也不申请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执行员 **三
书记员 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