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13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以(2021)鲁0113执781号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3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48040元;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2元(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通过电子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查阅以上法律文书,后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无人接听,遂向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先后五次对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车辆等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高新区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高049781),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另,查询到其名下坐落于长清区平安村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长清国用(2008)字第0700061号,该土地在其他债权人处有抵押且被多个案件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其称被执行人在济南市槐荫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未予处置。2021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机械厂)在昆仑汇***燃气(济南)有限公司八里桥直营店的房屋租赁费予以冻结,案外人山东东岳机械厂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以(2021)鲁0113执异78号立案执行,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中止对山东东岳机械厂在昆仑汇***燃气(济南)有限公司八里桥直营店房屋租赁费35万元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查控,亦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劳务费48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等请求,被执行人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执 行 员  杨 军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