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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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4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238号广隆财富中心1号楼1412、1413、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FHEF8P。
负责人:张建淦。
被执行人: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华邦东厦2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XBRKROY。
法定代表人:张建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海宁劳人仲案(2021)48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盐城嘉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8488.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46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许明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