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新悦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8259946X6。
法定代表人高明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施四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和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32232616。
法定代表人李宗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5705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8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