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9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新悦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8259946X6。
法定代表人高明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794253914J。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301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一加一天然面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金额75331元及利息,未到位金额75331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301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