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15629.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黄岛区人民法院案款320978元(含执行费4635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