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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15629.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黄岛区人民法院案款320978元(含执行费4635元),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