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9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