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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绿色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9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