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3896号
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艳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新悦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作。
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城阳城建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