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恢166号之五十七
被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72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7200××-1账户内存款CNY4057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