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辽10执143号 被执行人: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玉大街县政府综合办公楼62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民事审判庭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10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9元,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4)辽10执143号。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24年5月30日主动缴纳案涉诉讼费4058元,执行费5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4108元,已经依法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10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9元,辽阳通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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