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9282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386062X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丽水市梓豪城市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塔下村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0Y7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梓豪城市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金 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