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宝舟行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圣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729号
申请人:苏州宝舟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好易家家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NP34MX2。
法定代表人:梅丽。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圣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启迪时尚科技城****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33373802。
法定代表人:赵书国。
被申请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代码913205947520165230。
法定代表人:马朝明。
原告苏州宝舟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圣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宝舟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圣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宝舟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圣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雅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