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115***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6115号
原告:***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52号4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4647094X6。
法定代表人:韦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0165230。
法定代表人:马明朝。
原告***森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0元,由原告***森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