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220号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对上诉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原审被告德令哈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青28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青28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三行“7137743.18元”应为“713743.18元”;第五页正数第二行内容补正为“程款313743.18元(713743.18-400000=313743.18)。关”;第五页正数第十五行内容补正为“司支付设计费313743.18元。”;第五页正数第二十一、二十二行内容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由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负担3003元,由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由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负担6006元,由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14元。”。
审 判 长 巴 学 农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彭 建 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忠 玲
书 记 员 李 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