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文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一日作出作出的(2020)苏0507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350.57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以1453833.0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以246517.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321.50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788010.1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2、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818、828号宝地商务广场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多个案件查封。本院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亦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参与分配。
3、经查,本院于(2019)苏0507执3512号案件中于2020年4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奥迪牌汽车一辆、苏E×××××骏逸牌汽车一辆、苏E×××××普瑞维亚牌汽车一辆、苏E×××××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苏E×××××江淮牌汽车一辆,共5辆汽车,查封日期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上述其他车辆因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对上述已冻结、查封财产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4、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国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2021年6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查得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2018)苏0106执3503号案件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9)苏0507执3271号案件中向该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该案的执行款。
6、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6月7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互联网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8010.10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1788010.1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财产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木林
审判员  邹建良
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戴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