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895号
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82208638,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栾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016523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朝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