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532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016523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