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91民初58号之一
原告:南通恒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花园村17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恒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贸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恒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恒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恒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保全费1746元,合计4235元,由原告南通恒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