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687号
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苗家窝社区康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086元,由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