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686号
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苗家窝社区康城西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8元,由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