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6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苗家窝社区康城西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M61P2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功力达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鲁0302民初46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0000元以内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