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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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1692号
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矛盾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酒泉市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原告甘肃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