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凯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陇西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3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3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系***之子。 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712U,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渭景家园一号商住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3年1月18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人***护理、营养、伙食补助、后续治疗、交通、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8000元,于2023年1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98000元后申请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向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任何赔偿。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