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凯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陇西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诉前调确680号 申请人:***,男,1948年2月5日生,甘肃省陇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1日生,甘肃省陇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系***之子。 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712U,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渭景家园一号商住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严严,男,1991年9月1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22年12月13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人***护理、营养、伙食补助、后续治疗、交通、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于2022年12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00000元后,申请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向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任何赔偿。 本院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陇西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