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747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225572712U,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路渭景家园一号商住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市政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与被告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功 铭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