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4民初1416号
原告: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