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3001民初481号
原告:安多集团甘南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农副公司家属楼5**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拉则隆71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扎油沟,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合作市涛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念钦街***号。
法定代表人:**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多集团甘南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作市涛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多集团甘南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多集团甘南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合作市涛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清水泥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多集团甘南峻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5元,减半收取,被告合作市涛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523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