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绿地缤纷城**。

法定代表人:廖梦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