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绿地缤纷城**。
法定代表人:廖梦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