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菲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25民初7171号
原告天津市兴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占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国英,总经理。
被告天津博菲德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蔡辉益,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兴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菲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宗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兴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