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县海东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蓟民二初字第1247号
原告天津市蓟县海东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三岔口村4-45。
经营者王爱虎。
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306-A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英,经理。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蓟县海东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海东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蓟县海东建筑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香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