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尚宣才、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81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宣才,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6-A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尚宣才、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勇
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
人民陪审员  代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封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