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尚宣才、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81民初4433号
原告:**王,男,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
被告:尚宣才,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
被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6-A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英。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被告尚宣才、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东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封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