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上仓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7173号
原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东桥头村南津围公路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耿家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上仓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服务中心210室。
法定代表人:丁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上仓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上仓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玉良
审 判 员  赵晓磊
人民陪审员  周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