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辖终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梧州市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4725409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6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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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毛美美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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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