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36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红联外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9071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次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